来自:云南省慈善总会 时间:2022-09-01 11:02:13
浏览数:3259云南省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云南省慈善总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YCF)。
第二条 云南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和物资,依法开展慈善公益活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云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助医;
(三)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四)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五)参加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六)参加和促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指导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反映各界人士有关慈善事业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方法和经验等;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九)接受政府委托安排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五)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六)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经历和经验及政策理论水平;
(七)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吸收加入本会;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和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五)审定批准本会的重大活动和事项,负责组织实施重大资金和物资筹募及重大项目的实施;
(六)组织拟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后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建立完善本会各项制度机制,加强本会队伍
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业务;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
(四)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五)组织拟定本会内部工作制度;
(六)组织拟定聘用人员工资、保险、绩效、福利等待遇标准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七)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
(八)组织开展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资金、物资的筹募、管理和使用计划;
(十)抓好秘书处内部管理和队伍全面建设;
(十一)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捐赠财产和本会资金保值增值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会费标准
为:
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
理事单位5000元/年;
会员单位3000元/年;
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9日第四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