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云南省慈善总会 时间:2022-09-01 1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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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云南省慈善总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Y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慈善组织。本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汇聚社会慈善资源,筹募慈善资金和物资,依法开展以“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医助学、赈灾救助”为宗旨的慈善公益活动,传播慈善理念,扶助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公平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党组织要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本会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五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非常天地商务大厦A座第2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台港澳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参加扶贫救济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承担赈灾援助慈善项目,按规定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恤病、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台港澳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其他工作。加强与省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指导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促进全省各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有关慈善事业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方法和经验等。

(八)接受政府委托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心慈善事业,对我省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五)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六)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经历和经验及政策理论水平。

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研究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自觉参加本会的各类慈善活动,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协助募集资金,引进慈善项目;

(三)对本会事务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表决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三)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会员大会职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退(离)休领导干部在本会兼任理事或理事以上职务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十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换届选举机构、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理事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需罢免的,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增补和罢免结果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三)自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慈善活动,维护本会合法利益和声誉;

(四)坚决执行理事会决议,努力完成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届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提出章程修正案和会领导成员人选方案,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管理情况,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增补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资金筹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安排;

(九)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审定本会工作和管理制度;

(十)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和特殊情况需理事会研究决定的,可根据需要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当如实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和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表决时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二)监事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可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四)监事的选举产生和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事的增补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列席本会理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监督权;

(四)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认真负责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监督,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二)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查财务报告,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五)发现本会负责人、理事和会员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应限其限期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业务主管单位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每年应向社会公布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事项和特殊情况需监事会研究决定的,可根据需要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的监事主持,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最后由监事长签发。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慈善事业,勤勉尽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处事公道,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六)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本会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和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对本会全面建设和各项工作负总责;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执行;

(四)负责组织实施重大资金和物资及项目的筹募,审定批准本会的重大活动和事项。

(五)组织拟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后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完善本会各项制度机制,加强本会队伍建设。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一名副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拟定本会内部工作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报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拟订资金、物资的筹募、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确定聘用人员工资、保险、绩效、福利等待遇标准;

(九)抓好秘书处内部管理和队伍全面建设;

(十)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项目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和自愿赞助;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金利息;

(六)捐赠财产和本会资金保值增值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为:

(一)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2000元/年;

(三)会员单位1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300元/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行政管理经费来源于资金保值增值收益、利息、会费、行政管理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管理经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和本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重大募捐、慈善项目和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200万元以上的捐赠;

(二)开展100万元以上的慈善项目;

(三)进行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会单笔资金支出超50万元以上的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年度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有关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严格管理各项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本会开展慈善项目,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和项目管理的原则,从立项的合规审核、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署、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等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制度进行。

第五十四条   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清算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本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赠的项目资金使用去向和实施情况,必须向捐赠人交代并予以公示。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如遇业务主管单位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由理事会研究修改和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按照“慈善法”的规定办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云南省慈善总会第四届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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